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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檢察官責任 法務部擬修枉法追訴要件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為加重檢察官責任,法務部擬修正刑法枉法追訴罪,刪除「明知」的構成要件,意即不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枉法追訴或不追訴都應該受罰。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認為,現行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包括檢察官與軍事檢察官,對於是否追訴本應審慎決定,因此對於枉法追訴或不追訴的處罰,應包括間接故意,而非僅限於明知的直接故意。
修正草案條文將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移至第124條改列為124條第2項,修正為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為枉法之追訴或不追訴,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刪除了明知的構成要件。
法務部也發現,依歷來實務見解,現行濫權逮捕、取供罪處罰主體並不包括司法警察,因此修正刑法第125條第1項,將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列為處罰濫權逮捕、拘提、取供、取證的對象,涵蓋司法警察及有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
草案也修正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將處罰的主體擴充為有拘束他人自由職務的公務員,包含刑事、民事或行政公務員,只要職務涉及拘束他人自由皆可適用,若凌虐被拘束之人,可處7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正是為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禁止酷刑的精神,已於日前公告預告修正,歡迎各界提供意見。(編輯:陳清芳)1070527
台大準畢業生發起連署,邀請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畢業典禮以貴賓身分致詞,但有學生透過「台大自主聯盟」代發消息,指控媒體人彭文正竄改學生連署書,變成「邀請管中閔台大畢業典禮公開道歉」連署書並貼在個人臉書上,表示不排除提出告訴。
「原來『知恥近乎勇、無恥近乎神勇』不是一句戲謔話而已!」台大自主聯盟臉書今( 31 )日協助轉貼學生訊息指出,近日台大畢業生發起邀請管中閔教授到今年的畢業典禮上擔任貴賓致詞的連署,希望聽到這位校長當選人對畢業生未來人生規畫的建議,也希望管教授分享自身的經歷以為借鏡,在 2 天內已有超過 500 人參加連署。

▲台大準畢業生近日發起連署,邀請管中閔赴畢業典禮致詞。(圖/翻攝自連署網頁 , 2018.05.31)
連署學生指控,媒體人彭文正以其個人顛倒是非之觀點,假台大學生發起聯署信之實,剽竊學生聯署公開文四個段落文字共 304 字,創其個人的連署信函,而在彭文正的連署文中,更有多個段落的開頭部分都逐字照抄學生文稿,以混視聽,誤導大眾以為是原台大畢業生所發起,嚴重損及台大聯署信發起人之名譽,其行為應為社會大眾所唾棄。
連署學生表示,彭文正或有不同心念,但其於媒體表達方式及發文行徑均甚惡劣,其行為似已涉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重製罪及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嫌,發起連署之學生不排除將提出刑事告訴,以懲不法。

▲台大自主聯盟轉貼學生訊息,指控媒體人彭文正剽竊連署書,並表示不排除提告。(圖/翻攝自臉書 ,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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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8B%94%E7%AE%A1-%E9%A2%A8%E6%B3%A2%E5%86%8D%E8%B5%B7-%E5%BD%AD%E6%96%87